1.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要求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了明确---,行政---对劳务派遣岗位的管制将严格,可以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2.劳务派遣岗位的比例---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务院劳动---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也作了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建筑劳务派遣,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不参加社会保险的风险
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与---社会保险费用,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
4.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在实践中,有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并未通过相应审批,劳务派遣,取得劳务派遣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较有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两者相同之处:
实际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两者不同之处
1、法律适用不同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多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照,比如用工单位在具备法定退回条件时方可向劳务派遣单位退---遣员工,不得随意退回。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
2、涉及法律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涉及三重法律关系,即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之间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
劳务外包涉及两重法律关系,即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承包方与其“从事外包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外包员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而发包方与外包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劳务或其他用工关系。
3、管理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员工,---劳务派遣,主要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派遣用工。
劳务外包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内容是发包方将其部分业务或工作内容交由承包方完成,发包方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外包费用,外包的业务或工作内容一般为发包方的非---业务。
实务中不少承揽合同、委托合同都可以归入劳务外包范畴。常见的劳务外包形式包括生产线外包、仓储物流外包、辅助岗位外包(如保安、保洁、餐饮等)、短期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培训咨询外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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